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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造修【2012】3號
各有關單位:
2005年《北京市房屋修繕工程間接費及其他費用定額》中的3.4%稅金標準,是按照現行文件的有關規定,以營業稅為基礎,分別計算了城市建設維護稅、教育費附加。根據北京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北京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京政發【2011】72號)文件規定,從2012年1月1日起征收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標準為營業稅的2%,因此,需對原稅金標準中的教育費附加進行調整,依據《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的細則》中規定的標準,將原一個檔次的稅金標準分開設置為三個檔次(詳見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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