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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設區市建設局(建委),平潭綜合實驗區交通與建設局: 根據《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標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閩政文[2011]230 號),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率從1%調整到2%,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現對《福建省建筑安裝工程費用定額》(2003版)的建筑安裝工程稅率進行調整,調整前后的稅率見下表:
工程所在地
計稅基數
調前稅率(%)
調后稅率(%)
市區(含縣級市)
分部分項工程費+措施項目費+其他項目費+規費之和
3.445
3.477
縣城、鄉鎮
(不含稅工程造價)
3.381
3.413
其他地區
3.252
3.284
本通知發文之日未簽訂施工合同的工程,按本通知執行。本通知發文之日以前已簽訂施工合同的工程,按合同約定執行。
福建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二○一二年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