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閩建筑[2012]9號
各設區市建設局(建委),平潭綜合試驗區交通與建設局: 為適應我省建設工程安全文明施工需要,確保工程質量與施工安全,根據財政部、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聯合制定的《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辦法》(財企〔2012〕16號文),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總站組織測算了安裝、市政、城市軌道交通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取費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現予發布。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安裝工程的安全施工、文明施工、臨時設施費,按分部分項工程費乘以相應費率計算,費率調整為:
序號
項目名稱
一類
二類
三類
1
文明施工
0.51%
0.68%
0.83%
2
安全施工
0.88%
0.94%
1.03%
3
臨時設施
0.78%
1.00%
二、市政工程的安全施工、文明施工、臨時設施費,不分工程類型,按分部分項工程費乘以相應費率計算,費率調整為:
費率
0.50%
0.72%
0.66%
市政工程的文明施工費內容不包括施工現場圍墻(圍擋)。市政工程的施工現場圍墻(圍擋)項目在措施項目清單中單獨列項,按所需數量套用我省現行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額相應項目及有關規定計算。 三、福州市城市軌道交通工程的安全施工、文明施工、臨時設施費,不分工程類型,按分部分項工程費乘以相應試行費率計算,試行費率調整為:
試行費率
0.881%
0.946%
0.686%
四、建筑、園林綠化等其他工程的安全施工、文明施工、臨時設施費仍按現行費率執行。 五、建設單位在編制工程概(預)算及招標文件時,應當將安全文明施工費作為不可競爭費用,并在施工合同中明確約定。招標文件應當公布安全施工、文明施工、臨時設施等費用的計價標準與金額,投標報價的安全施工、文明施工、臨時設施等費用的金額不得低于相應項目公布金額。 六、各設區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受理招標文件備案、辦理施工許可時應當按有關規定和本標準審查安全文明施工費用落實情況。 七、本通知自2012年5月1日起執行。2012年4月30日前(含2012年4月30日,下同)已發出招標文件的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費計取按原規定執行;2012年4月30日前已簽訂建設工程發承包合同的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費計取按合同約定執行。
福建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五日